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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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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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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合同的履行。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链接: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借款合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赠与合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买卖合同

  2012司法考试民法之违约责任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按第60条的规定,有两个原则:

  1、适当原则。每一个环节都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适当原则包含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只要合同能够履行,就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带实际履行。

  例:W公司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这时,法律支持租户一方。

  2.诚信原则。

  (1)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A. 违反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

  B. 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

  (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 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法律|敎育网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

  2.先履行抗辩权

  (1)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2)与双方违约的关系例1:甲交货迟延了一周,乙仅支付50%的货款,其他拒不支付。此即双方违约。

  例2:按约定甲应于6月1日交货,但甲到9月1日才交货。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这里乙不是违约,是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权例:6月1日甲应先履行,一个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时甲发现乙存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这时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暂时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注意:

  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②有两个阶段。如果甲刚证明乙存在第68条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将不受法律支持。如果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该情形,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第64、65条)

  (1)第三人代为履行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中第三人丙交货给乙。这时,丙就被称为代为履行第三人,又称履行辅助人。

  (2)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转让。

  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甲交货给乙,乙告诉甲将货交给丁即可,丁就是代为受领第三人。如果甲交货不合格,则甲应向乙(而非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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