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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详解2011司法考试刑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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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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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阮齐林详解2011司法考试刑法试题,阮齐林老师一直是司法考试刑法授课老师中举足轻重的专家,阮老师的刑法课程也是广受学员欢迎。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跟随阮老师,走进2011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司法考试刑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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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卷二/1】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参考答案】D

  【解析】D依民意判决显然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民主精神的误解。

  A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法制原则。B依民主价值基础,刑法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不得以类推方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体现立法对司法的制约,对民意的尊重。C民主与自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两大核心价值。

  【2011/卷二/2】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答案】D

  【解析】D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犯罪,对个人而言只是犯罪动机问题。有两种可能:(1)刑法明文规定可处罚单位的(即单位被法定可作为该罪主体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按照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处罚。(2)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可处罚单位的,不排除追究个人罪责。本题D即是这样的情况。

  A错,刑法第240条规定有拐卖儿童罪,出卖儿童是犯罪行为。B错,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法律规定处罚单位的,可认定单位犯罪。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单位,不得认为单位犯拐卖儿童罪。C错,立法机关也不能类推适用刑法(扩大处罚范围)。

  【2011/卷二/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解析】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死亡结果,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死亡不是毁容(伤害)行为造成的,没有因果关系。

  【2011/卷二/4】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C

  【解析】抑郁症不属于严重精神病,A错。没有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1)精神病和(2)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二条件,B错。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错。

  【2011/卷二/5】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参考答案】D

  【解析】D错,可以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的认知内容:(1)要求认识到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事实,BC不错。对(淫秽物)的事实层面明知即认定为明知“淫秽性”,(2)故意是否以认知行为“违法性”为必要?外国学说有:“不要说”、“认识可能性说”、“必要说”,通说:有认识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即可,不以认识到违法性为必要,A不错。中国刑法学说,违法性认识错误(假想无罪)一般不免除罪责,即含有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2011/卷二/6】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对危害结果“希望”或“放任”。违背行为意志足以排除“希望”或“放任”,认识的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还是造成了危害结果,存在过失,B不错。C,限于刑事法律(见第15条第2款),C错。

  【2011/二/7】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2011单选)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

  【解析】“防卫主观要件”不同见解:防卫意志“不要说”和“必要说”。按照“不要说”,只要认识到“发生不法侵害”即可,不必深究防卫人有没有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意愿。按照必要说,则还需要防卫意志。本题甲主观上除了见“乙攻击妇女”感到气愤外,没有“保护合法权益”或“制止不法侵害”意志。如果持①和②不要“防卫意志”的观点,不影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采要“防卫意志”的观点,则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因为我国学说对防卫主观要件的研讨尚未精细到“防卫意志”是否必要,“通说”尚不明朗,所以本题采取“(立场)观点对应结论”的方式。重在理解,避免纷争。

  【2011/二/8】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1单选)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答案】[D]

  【解析】被害人承诺的要件:①对被害法益有处分权,②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③出于真实意志,④有现实的承诺

  【2011/二/9】

  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单选)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答案】[B]

  【解析】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B正确。不适用死刑,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不成立累犯,CAD错。

  【2011/二/10】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单选)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D]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对缓刑、管制、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D错。

  【2011/二/11】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单选)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解析】(1)私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故意”:明知是淫秽物品。(2)事实认识错误:不知是淫秽物品的,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3)不排除在“竞合”范围内成立其他罪:偷逃税额较大,可成立走私普通物品罪。类似于在窃取财物过程中“意外”得到枪支的,没有“窃取枪支”的明知,不成立盗窃罪,不排除成立盗窃(普通财物)罪。

  B错。根据审理走私案的司法解释,走私弹头、弹壳等武器弹药零件可以组装成枪弹的,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

  C错,走私枪支后非法出卖,至少不是吸收犯,因为二者不具有A罪(走私枪支)是B罪(出售枪支)的必经过程;B罪是A罪当然结果的密切关系。或许是牵连犯或许是实质(数罪并罚)数罪。因中国司法实务不喜好数罪并罚,就同一支或一批枪支,在走私入境环节被查获的只有一罪;走私入境尔后非法出卖的,在出卖环节被查获的,通常只按照非法买卖枪支一罪处罚。不同批次的,因为走私武器弹药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是不同种罪,肯定数罪并罚。

  D错,根据刑法第157条,数罪并罚。且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第157条规定,也应数罪并罚。

  【2011/二/12】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单选)

  A.《刑法》第191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答案】[D]

  【解析】洗钱“上游犯罪”范围,以犯罪行为性质为准。贷款诈骗是金融诈骗罪之一,是洗钱上游犯罪。

  A不错,对洗钱上游犯罪理解。B不错,毒品罪和贪污罪都是洗钱“上游犯罪”,(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故意。C不错,这种场合“罪与责”可分离考虑,不必绑定。且审理洗钱案司法解释明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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