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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刑诉》知识点陪审员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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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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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2011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之陪审员精讲,司法考试刑诉部分的陪审员是每年司考的重要考点,下面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备战2011司法考试的同学整理了2011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之陪审员精讲,希望对备考同学有所帮助。

  2011年司考刑诉精讲之合议庭

  司考刑诉法应试指引及考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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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辩护人的地位

  一、陪审员的条件

  1 、积极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年满二十三周岁;(3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 )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 、消极条件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

  1 、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4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法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义务

  1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组成及无权利

  1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 、无权利:不得担任审判长,法律|教育|网独任庭不能由陪审员组成

  总结:(1 )陪审只在一审中;(2 )陪审员的条件;(3 )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任期、权利(平等权包括平等的审理权和平等的表决权);(4 )陪审员的免职;(5 )尤其要注意,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及独任庭不能由陪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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