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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诉考点:庭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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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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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150条的规定以及的相关解释,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有无证据目录;

  3.有无证人名单;

  4.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具备上述内容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法律|教育网,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决定开庭审理与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法律|教育|网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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