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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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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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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司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规定。

  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通过侦查、审讯和调查工作,来发现和收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参与调查可能会透露案情,使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造成串供、毁灭、隐匿证据等情况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一般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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