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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刑事辩护 2019-03-01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变迁史: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于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于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0条,在第三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变更为第82条,内容没有修改。

原则上,刑事拘留应当在刑事立案之后,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刑事立案前先行拘留。为规范先行拘留的条件,防止先行拘留权被滥用,《刑事诉讼法》(原第80条,现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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