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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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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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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司考刑事诉讼法笔记: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效力。

  新法第52条第2款新增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侦查人员),因此,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往往无法直接作为刑诉证据加以使用,而必须经过证据转化,重新收集固定。言词证据尚可重新收集,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增加此规定。

  考察方式:

  只会是一个选项,考察角度有二:

  一是判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不能直接作为刑诉证据加以使用”的说法是否正确?(答:×)

  二是考察可以直接使用的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言辞类证据不可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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