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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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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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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强制许可的申请人负有提出有关证据的义务的规定。

  一、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是关于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是关于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这两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均需由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作出决定。为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本条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即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申请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先与有关的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如果能够与专利权人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依赖于强制许可,在实施专利的过程中,通常更容易得到专利权人的积极配合,掌握有关实施专利的技术诀窍,有利于保证专利实施的成功。

  如果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就专利实施许可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证明其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至于什么样的条件才算是“合理条件”,包括实施范围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等,应由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二、除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外,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授予,并不需要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尽管也需要由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但是,由于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作为对该垄断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本条规定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只要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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