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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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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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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释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确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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