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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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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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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许可和登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许可和登记的规定。本条是《保险法》新增加的规定。但基本上沿用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1、保险代理机构。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第14号)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15号)的规定,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本条第3款是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变更许可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31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1)名称;(2)住所或经营场所;(3)保险代理险种;(4)许可证类别。变更第(1)、(2)项事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变更第(3)、(4)项事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基本事项变更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原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变更事项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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