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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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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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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本条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根据本法第1款的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组织结构果有明确要求,但是对最低注册资本却无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并颁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22号)。该规定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保监会先制定并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对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了与上述《公司法》配套的行政规章文件不同的规定,因此,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为协调这个矛盾,规定保监会制定的规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保监会制定的规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例如,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这些最低限额的规定均没有低于《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3、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强调的是中介机构的全部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而不仅仅是对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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