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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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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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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委托代理协议】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2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

  近几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市场发展很快,但是运作还不太规范,有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有的协议授权不明确,还有的出现保险纠纷后将责任推给保险代理人现象。为了更有效地规范保险代理人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业的发展,这次修改《保险法》增加了本条规定,要求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保险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委托代理协议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订立的记载委托代理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即保险人的委托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托人即保险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间,并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协议既包括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签署的,也包括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专业或者兼业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根据《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78条第2款,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9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事项:①代理险种范围;②保险单证的领用及核销程序;③代收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④合同有效期限;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0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遵循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保险公司对授权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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