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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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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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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

  如国防和战斗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等。对于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不论是采取秘密窃取,还是刺探、收买方式获取军事秘密的,都构成本罪。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提供”,是指军事秘密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军事秘密以各种方法和渠道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行为,刑法对这种罪行设定了更高的法定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军人身份的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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