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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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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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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按照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的,应将裁定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并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作出最终裁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7-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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