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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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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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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虽然不是直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是对他们的管理也是食品安全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实践中,一些无证的食品经营者,往往利用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展销会等场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得这些场所成了假冒伪劣食品的藏身之地,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隐患。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的监管部门管理不力,另一方面,是由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不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甚至出于利益考虑,允许一些无证食品经营者入场经营,对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包括: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上述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经营环节,由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而导致非法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条的执法主体是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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