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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宪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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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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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2012司法考试宪法辅导之宪政理论。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宪法学中的各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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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法律\\教育网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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