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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6年7月份求职,一家培训机构说前期培训,培训费用后期从工资里面扣,培训期过了包工作,结果培训期过了只是告知我们哪家企业正在找人,需要我们自己去面试。还引导我们贷款培训费用,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说提前还款可以免除后期利息,现在又说提前还款后期利息依然要算。这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吗,我已经受害了,但是不想更多的毕业生受害,一毕业就身负上万元的债务,麻烦解答,顺便请问一下这些培训机构跟贷款机构算不算合伙欺诈一家培训机构说前期培训,这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吗,请问一下这些培训机构跟贷款机构算不算合伙欺诈

合同纠纷 2019-07-11 0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
    1.补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p2p借贷可以提前还款,但是要支付违约金。
    所谓的提前还款,是一次性偿还所借的剩余本金,而不是每期借款在规定的还款日之前还款。提前还款,只偿还剩余本金,不用再支付剩余利息,可以降低借款者的成本。
    为方便借款人,网站允许提前还款,但是对于投资人和网站来讲,借款人提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网站为保护投资人利益,需要借款人支付投资人剩余本金1%的违约金。
  •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公司克扣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劳动部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 1.一般按合同中约定利息来算,如果约定的利息显然高于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应视为高利贷,高出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最高也就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你们找人向法官通融一下,现在大多数最终利率是在2-3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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