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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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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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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公告,现就黄石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核查和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经下发,请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在12月10日前到黄石市司法局司考办领取成绩通知单。为方便考生查询成绩,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成绩查询系统已经开通,考生可凭姓名、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二、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我市为阳新县)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

  三、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司法部公布成绩之日起15日内(11月21日至12月4日)向报名地所在市(州、林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黄石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须于12月1日—12月20日携带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到黄石市司法局司考办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五、户籍在湖北省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在2009年12月1日-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先同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待报名资料调转成功后再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外省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在2009年12月1日-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湖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0日前将已经办理确认手续的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调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此类申请人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六、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打印的本人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5、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未开除公职、品行良好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良好的证明。

  七、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八、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黄石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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