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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陪审见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1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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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经河南省宜阳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我被宜阳县人民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几年的陪审实践中,我亲眼看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忠于法律,公正司法,人性化执法的诸多事例,证明人民法官在忠于法律的基础上,追求审判结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我在心里认识到,人民法官的确还是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

  前不久,我陪审了一起离奇的伤害案件,其中法官的人性化判决令我折服。事情的经过是:8年前,今年32岁的宜阳县某企业职工裴某与小他几岁的刘某结婚,婚后俩人感情深厚,生育一个男孩,今年已经7岁。1月29日,因为丈夫裴某怀疑妻子有外遇,两人语言不和,竟一气之下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天后,刘某因为去看儿子与裴某引起争执,裴某拉住刘某的头发把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刘某锁骨骨折,住院治疗花去近万元,并鉴定为轻伤。刘某报案,警方立案,裴某被取保候审。随后刘某又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判决裴某赔偿各种损失近8万元。裴某看到前妻伤势不轻,主动到医院陪护,交纳了医疗费用,出院后又接前妻回家养伤。法院开庭审理裴某故意伤害案时的前10多天,两人竟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前妻撤回了民事部分的起诉。

  法庭上,宜阳县检察院以充足的证据,指控裴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量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裴某承认他伤害了刘某,并向法庭提交了他与刘某的新的结婚证书和他的悔过书。刘某坐在旁听席上聆听了开庭的整个过程,想起这起争执,自己受伤破财,经营的商店也被迫转让,丈夫又面对刑罚,很有可能因此而丢了工作,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夫妻感情,唏嘘不已。休庭后,夫妻俩一起去找合议庭,请求看在他们夫妻已经和好的份上,从轻发落。

  我曾想,法院审理后,最少也得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但是,审判长首先严肃批评了裴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在裴某认错、刘某原谅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量,认为该案上会危害性不大,经合议决定判处被告人裴某免于刑事处罚,我与另一位陪审员都认为这样做合理合法。夫妻二人收到判决书齐声感谢法官人性化判决,表示今后一定恩恩爱爱好好过日子,不辜负法官的期望。此案的判决,使当事双方十分满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月12日,我陪审时听到的另一起案件,更是让我看到了办案法官想当事人所想的作风。

  2008年4月,洛阳西工区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宜阳县柳泉镇贺沟村28岁的青年农民贺志强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36189.84元。贺志强感到十分窝火。原因是:贺志强有一辆夏利出租车,2007年4月初,贺志强雇请邻近的盐镇乡谢村27岁的青年农民苗红朝当他的出租车司机,在洛阳市区跑出租。谁知仅过了3天,在一天深夜,苗红朝驾驶出租车在洛阳市区撞上了一辆摩托车,造成2车受损,摩托车驾驶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认为,苗红朝是贺志强的司机,贺志强是实际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贺志强赔了钱后,越想越觉得窝火,于是于5月12日上午到宜阳县法院北城区法庭递交诉状,认为事故是由苗红朝的行为造成的,理应由苗红朝负担损失;事故又导致出租车停运40天,损失3200元,也应由苗红朝承担;因此他要通过诉讼向苗红朝追偿。

  听了贺志强的陈述,法官分析后认为,虽然案件已经西工区法院判决,法院已对二者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做了处理,但为了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精神的公平正义,于是决定到苗红朝家,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下午,法官即带上贺志强驱车20多公里,来到苗红朝所在的山区。当时正值农忙时节,苗红朝正在自家田里干农活,他们经过打听、寻找,见到了苗红朝。

  在苗红朝家里,法官耐心向苗红朝及其父亲讲解法律,分析情理,一直到晚上8点多钟。经过认真思考,权衡利弊之后,苗红朝父子认为苗红朝只给贺志强开了3天车,没有给人家创造啥财富,却就给人家捅了个这么大的漏子,虽然事后自己也到医院为伤者支付了4100元医药费,和近4万元的损失相比确实太少,要是不再拿点钱补偿一下贺志强,确实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想到这里,苗红朝的父亲拉着法官的手说:“你说得在理,我听你的。”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在苗红朝的家里,苗红朝与贺志强达成了补偿8000元的调解协议,贺志强与苗红朝也握手言和,苗红朝的父亲还拉着法官的手说,法官的努力让他折服,表示以后遇到需要法律支持的事,还要去找法官解决。

  协议签订以后,已是繁星点点。这时原被告才想起为了他们的事,法官到现在还没有吃晚饭,纷纷挽留他们。法官谢绝了挽留,顶着暮色,返回法庭。他们心里欣慰,因为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那就是苦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社会更加和谐。

  总之,像上述的事例,我听到的、看到的、经历的很多很多,不是一篇小文章就能尽言的。由此我想,人民法官是懂法而且讲理的,他们这种为民解忧、依法化解纷争的精神和做法,应该发扬光大。作为人民陪审员和法院聘请的信息员,有理由和义务宣传法官的这种精神,使社会和广大人们都能正确地认识法官,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社会更加和谐、文明和进步。(作河南省宜阳县法院·李惠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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