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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差阳错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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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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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同路人共享

  律师,十年前一个从来没有想过的职业,现如今却成了我生活的全部。我少年时代的的梦想成为一个不朽的作家,留下精神遗产永垂千古,上完高中考大学时在父亲的反对和恐吓下我选择了务实的专业,也是当时最炙手可热的专业,企业管理专业。希望成为一个企业家,为社会创造更多铁财富。并且大家毕业后,为能够成为艾柯卡式的人物,实现企业家的梦想,要求分配到企业工作(当时就不想进机关)从操作工做起,从最基层的管理者做起,生产,销售,质量管理带着虔诚的心去学习去实践,满以为自己已羽毛丰满,扑通一声跳入商海,刚开始虽然品尝了成功的喜悦,但很快就接鹭踵而至的失败,碰得头破血流。人生就是这样,志得意满往往与沮丧挫折相伴,就是在大起大落时,我完成了我的婚姻,并且来了女儿的诞生。失败之后,无休止的追债还债让我明白了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并且爱上了这看似生硬死板实则鲜活生动的法律。办企业失败之后,带着妻女在郑州寻找机会,在朋友的引见下进入一家上市公司做市场推广方面的工作,几年的商海沉浮我已经不适应朝九晚上,受人约束的工作,老婆在一家小商品市场做生意,早出晚归的,女儿还小,没人照顾,我提出辞职,决心考律师资格,老婆非常支持,这样我一边可以看书,一边带女儿,用了四个多月的时间居然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也算没有白忙乎。

  没有求职经历的经历

  我是有过多年工作经历的人,也算也了丰富的人生阅历,我和现在从法学院出来到处求职的小兄弟还是有区别的。一是我有了家庭有了孩子,一个男人的责任感让我背负着很大的压力,所以养家糊口的压力要比刚出校门,无牵无挂的小兄弟们要大得多。但是我也有我的优势,多年的商海沉浮,让我结识了许多生意场上的朋友。让我没拿到执业证之前就可以拿到案源。另外多年企业管理经验也让我比那些专攻法律而没有市场营销意识的法学院的兄弟们在开拓客户资源时多了一点主观上的优势。但是和那些法学院的兄弟们相比我的理论基础和知识的系统性肯定处于劣势。刚出校门的兄弟们当然更具有年龄上的优势,我可再也没有机会选择自己的人生了,我当时已经而立之年了。各有利弊吧。

  没有求职的经历,我直接进入了一个熟人任合伙人的一家看起来不错的律师事务所。这个熟人大学毕业后在我们省会的一所大学教法律,后来禁不住诱惑辞职做了专职律师,我找他时他已经是个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了。

  我们一见面他就说,你单位多好,工资也不低,干吗要做律师呀,我在哪里挂个名也就没有在哪里呆过,到现在那个所里的人除了主任和我那个熟人恐怕还没有人知道曾经有个自由党在这里实习过。只是有人找我办案的时候,我才去所里,因为我要把当事人领到那里去找我的那个熟人让他具体谈业务,我也想学习学习这些资深人士是怎样和客户谈判的。另外我还在实习期,没有执业证,办案很不方便。当时没有一点归属感,那个熟人从来也没有主动和我联系过,他没事的时候就坐在他们事务所下面的一个证券营业厅里年股市行情,作为合伙人,他竟然不知道他们所里律师的名字,让我惊讶不已,没想到律师之间关系这么松散和淡漠,或许从事法律这个行业时间久了,人就变得生硬无情了吧,或许有别的原因吧,但我当时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我在那里没有工资,好象个掮客,弄到案子就让那个熟人操作,他给我点提成。生活倒是没有什么问题,可我总感觉象个无家可归的孩子,找不到温暖找不到归属。我渐渐地也不把那个所当成我的单位了。那个资深律师谈案子时的表现也让我大吃一惊。把小事说成大事,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是他谈判的习惯做法,而且收费要的数目惊人地高,我是那种最擅长不耻下问的人。他说你不把事说大点,不把问题说严重点他能甘愿给你掏钱吗?我经商时历来是以诚信作为我的原则的。他说那也正是你经商失败的原因。我没有和他理论是否应该诚信的问题,因为我知道我经商失败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与诚信无关。

  就这们晃荡了将近半年,有一次客户打电话到所里找我,当然这是例外,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客户一般不会打电话到所里找人的,通常是打手机。(;补充一点我还是把自己当成那个所里的一员的,制作的名片上赫然印有那个所的电话,也斗胆印上律师两个字。)所里接电话的那个大爷说没有这个人,没有这个律师。我当时就萌发了离开那里的念头。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让我下定了离开的决心。

  接下来接了一个有关保证合同纠纷的案子,我和那个资深律师谈案情时,说到这里插一句话,他以前对“保证”这种法律关系有深入的研究,而且在有关媒体上发表过这方面的评论文章。我是理论和实践都不行的新手,在我谈了我的一些观点后,他鄙夷不屑地小声说了一句:“看来不是科班出身的和科班出身的真的不一样呀。'他这一句话激发了我想在律师业混出点名堂的斗志。我是非法律专业,以前没有法律基础,考资格之前,没有认真地研究过法律书。但我认为我对法律有不同寻常的悟性的。

  说句实话,我不认为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相比有什么优势,律师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而且需要专门的知道,我也听说英美那些国家的学生进入法学院前必须学过其他专业。没有具体落实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想人家那样设计这个制度肯定是有道理的。

  但是我不得不去重新学习法律了,就是混也得混个法律本科,法学学士学位。因为后来我听说,在省直所执业,要求要么有本市户口,如果不是本地户口必须是法学本科文凭,学士学位。我当时没有本市户口,当时我没有买房,不能入本市户口。所以只有先混个法学本科文凭,学士学位,事实上我当时大可不必去为那个法学文凭而费心的,省直所与市直的所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现在看来在什么样的所执业并不会给你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可是当时为了混这个文凭,我居然报名参加了当年的成人高考。考了一个全脱产的法律本科班,说是脱产,事实上没有几个人去上课,大部分人是为了混文凭,学校是为了收钱,也不太在意你是否去听课。班里面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人也有社会上其他行业的学员。我开始大部分时间就坐在那里听课,但是老师讲的确实不怎么地道,那些教材也太脱离实际。班里的很多人就我的基础还好点,不管怎样是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所以考试时形成了以我为中心的考务委员会。老师基本上也积极配合,那些几乎不来听课的学员,只需准备好钞票就行了。毕竟实习一年要结束了,要注册了,我班的一个学员跟我一样也是考过资格的,他当时也在我们那们学校代课教大专班的法律,他跟一个所的主任当助理。他说到我们所吧。我立马点头同意,准备注册的资料,然后见了那个主任,他表示欢迎,可是就在我紧锣密鼓地准备材料时,那个主任要离开那个所加盟一个新所,我和我们班的那个学员也跟随他到了一家新所,可是注册时遇到了麻烦,省厅律管处的人说我不符合在省直所注册的条件,我非常气愤,写了一篇慷慨激昴的文章寄给司法厅长,要求律管处不要在法律规定之外再设门槛,不要搞户籍歧视和专业歧视。但是还是错过了当时的注册机会,后来,堂主任,暂切叫他堂主任吧,他是个堂堂正正式的领导,也就是我以前说过的那个主任,他在这个新所里任抓业务的副主任,他和律管处的领导非常熟,打了招呼,我然后找到律管处的一个领导,最终还是给注册了。我当时拿到执业证在口袋里捂了好几天,也兴奋了几天。

  没有老师指导的实习生涯就这样结束了。老实说我在实习期间以公民代理的名义参加过五六次的庭审,其中一个是我的邻居的姐姐离婚,不想付律师费,请我吃了顿饭,我就给她提供些建议,而后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对方的代理人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庭审中几乎没说什么话,当事人甚为不满,说白花了五百元钱,因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我是免费代理人还那样卖力,他居然花了五百元效果还不如免费的,心理多少有点不平衡。我吃惊不小,五百元钱竟然还有人愿意给他代理,如果是我要么不要钱,要么就不能低于两千,另外几个是收费的,也是以公民身份代理的。因为我的那个熟人要价太高,当事人就和我商量少收点,我当然愿意了,人家是资深律师少了肯定不行,但我充其量是个实习律师,出那个价位也可以了,所以我就欣然同意,况且我绝不会放弃锻炼自己的机会。以至后来我拿了执业证后,我们的那个堂主任,带我去开庭时(他也是为了增加我的庭审经验带我参加的)没想到我对庭审程序那么熟悉。但是跟他一块开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语言的高度逻辑性,声音的抑扬顿挫甚至声音的高低都控制的非常到位。另外他还强调普通话的必要性。他的风格是犀利尖锐,讲话铿镪有力。但是我没有学会他的犀利尖锐,我是那种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人,不提倡痛打落水狗。喜欢点到为止,喜欢绵里藏针。因为我崇尚中庸之道。

  正式以律师的身份代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一个当时在当地非常有影响的人身损害案件,说它非常有影响一是因为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是个检察官,当地检察院的一个科长,三十出头,硕究生学历,事业如日中天,前途无量,没想到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死亡,抛下年迈的双亲和骄妻爱子就这样走了。另外致检察官死亡的热水器是中国最有名最早生产热水器的某集团公司。第三,由于死者特殊的身份及那家企业的名气,国内许多有影响的媒体都在关注此事的进展。我之所以说这个案件最终还是想要让大家回答一个问题。当客户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该怎样做出抉择。这个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马上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的赔偿额是七十多万,这个数额在当地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来讲是个天价,因为当地的生活水平很低,这个数额正好在当地中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标的八十万以下,后来才从私下了解到之所以选择这个数额,是为了这个案件能不出当地在当地解决,因为死者的同学就是当地区法院的院长,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也是死者的老乡及熟人。当然采取这样的诉讼设计无可厚非,出于对死者的同情,赔偿的再多也不算多,毕竟生命是无价的。本案的被告一个是生产厂家,一个是经销商。我接受是经销商的委托,经绡商是我的一个朋友,以前我们曾是同事,后来我们两人都下海经商,结果是他现在越做越大,而我却成了律师,当时法院受理案件后,马上对他的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他在当地是最大的电器经销商。几乎垄断了当地的市场。帐户被冻结,仓库被封。经营受到致命的打击,更要命的是他当时刚刚从那个厂家进入一百多万元的热水器,如果因为这个案件,这家企业生的的这种热水器,被媒体宣扬出去,那就没法卖了。这批货就要成为一椎垃圾。我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了解,原来死者家住的楼房是老式楼房,当时建设时电路部分没有按现在的要求进行电路设计,地线没有有效接地,是导到这次事故的原因,但是作为经销商指派的安装工,没有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检查死者家里的地线是否有效接地,就安装上了热水器,后来我了解到这些安装工根据没有电工证之类的资格证。事故发生后,消防队作了一个事故认定书,技术监督局也出具了意见书,认定是热水器漏电导致。事发后,厂家也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结果是发现地线没有有效接地才导致事故发生的,厂家的技术人员认为事故不是产品质量引起的,就拍拍屁股走人了。厂家没有一点证据意思,没有对地线没有有效接地这一事实没有进行证据进行保全,结果使自己失去了转败为胜的机会。因为死者家属在厂家的技术员走后马上对

  电路进行了改造。就在我进行调查取证时,法院送来了开庭传票,很多媒体已经和法院预约了当庭采访事宜,经销商朋友那几天愁眉苦脸一筹莫展。如果官司这样打下去,拖上一年半载,他的公司肯定垮了。厂家来的法律顾问信心实足地要和原告方斗争到底,因为他想信,他们的产品质量绝对没有问题。完全符合因家标准。我当时听了一椤,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难道不知道承担产品致人损害的标准不是合格而是有没有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吗?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可是有些人认为应该是过错责任,实用推定过错。《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从这个条款的规定看产品生产者承担的并不是过错责任,并不是你的产品合格,合乎国家的行业标准你就可以免责的。我和厂家的法律顾问住在一个宾馆我用了将近一个小时才说服他同意我的观点,而且告诉他因为没有对证据保全,说受害人的线路有问题已经没有实在意义。希望他能向公司表明他对这个案情的认识。第二天一早我就后悔了,真是愚蠢透顶,他怎么再向公司说,这个案件厂家败诉的可能比较大这样的话呢。他既然信心十足,他或许已经向公司讲明了他对这个案件的观点了。

  我于是决定向厂方的董事会写一份法律意见书,从法律的角度,市场的角度分析该案如果开庭审理面临的不利后果。我着重强调了不论胜败从市场的角度对厂商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对这样一个全国知名企业赔偿受害人几十万上百万元不过是九牛一毛。但是如果通过亲媒体如果把这个事件报道出去,不管厂家的产品质量有没有问题,但只要人们听说使用这个品牌的产品,出了人命,这个产品如果还能在市场上红火地畅销下去恐怕没人敢拍胸脯能够保证。如果对市场造成负面的影响到时候的损失恐怕不是几十万可能会几百万甚至会上千万。哪能个厂商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呢?我同时也提出了建议,庭前解决,赔偿受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赔偿额度。以便顺利调解解决。受害人必须答应的条件是不得象媒体透露整个案件的情况。厂家的董事会研究后,马上给予回复,同意这个方案。毕竟董事会的大佬们长着一个聪明的商业头脑。很快受害方委托的一个在纪委工作的朋友和我见了面,纪委的这个朋友正好我以前认识,我就谈了我的看法,希望调解解决,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再适当提高赔偿比例,但是肯定不会按诉讼请求上的七十多万赔偿,我给他算了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反正人死不能复生,多得到些赔偿给孩子多留些钱更现实一些,如果非让法院开庭审理,让媒体曝光,到时候得到的赔偿会远远低于调解所得的数额。纪委的朋友马上通报了我的想法,然后再请教主审法官,按法律规定到底能判多少,得到和我一样的答复后,同意私下和解。按法律规定最多只能赔23万,最后达成一致赔偿28万,厂商支付27万,经销商支付1万元,受害方不得对外透露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完满结案。各路媒体鸣金收兵,失望而归。而我的当事人终于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但是在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是极力阻挠调解的,因为这个案件给所有的代理律师都提供了一个展露自己才华的机会,而且这个案子如果打下去,还可以收到更多的代理费。我也一样,我也面临时着这样的诱惑。我的一些律师朋友也撺掇我把问题复杂化,借此提高一下自己的知名度。可我还是选择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妥善化解了危机,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经销商,而最终经销商只承担了很小的责任,这个案件的处理不仅仅充分利用了证据规则,而且充分利用了商家的市场心理学。当然那个厂家的法律顾问也没有错,他相信法律会保护他们的利益,反而忽略了一点利益最大化是客户追求的目标。迂回曲折,直取目标。放弃个人利益,会收获大众对你的信任。

  作者:风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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