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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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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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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对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理解不一,有人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即由行为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行为人应当依据58条规定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表明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而非自己设定合同权利义务,故无权代理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合同权利义务主体,否则就违背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权代理会对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那么,是否非得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才能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呢?回答是"否".因为,相对人完全可以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或依据"表见代理"制度,防止或者弥补自己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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