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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该怎么办?究竟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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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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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是某行业协会的人事处长,该协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最近该协会有职工发生工伤,向顾某提出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待遇,理由是国务院颁发的文件应该适用所有单位。顾某找到律师,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事业单位的职工能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认定为工伤?
(2)事业单位的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3)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答:针对顾某提出的几个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在该规定的工伤保险范围之内,所以不能依据该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2)事业单位的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但也没有排除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刚性规定。事实上,如果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内的工伤保险,也是可以的。如大连市人民政府1998年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2月1日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的职工也是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
此外,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生效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04年7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2005年1月19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要求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含住院期间)、就医路费,并保持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以下解答,若无特别说明,应该指的是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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