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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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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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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
您好!
我叫李军辉,是湖南省郴州医药集团宜章子公司的一名工伤职工,近日拜读了你的大作《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工伤职工权益保护指南》,深有所获,但结合我的工伤情况,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想寻求你的帮助。
下面我把我的工伤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1996年6月23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近一年,全休半年后1998年元月安排上班,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药费全额报销;
1998年6月18日完成了工伤认定;
2001年11月23日完成了工伤等级鉴定(鉴定为六级残废);
2003年10月,我单位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宣布破产;
今年8月,我领到了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38.00元;
因为对我的工伤待遇不服,我曾找清算组、市政府、劳动局咨询,并于2004年4月份按1996年《试行办法》的标准向郴州市劳动局仲裁科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但经仲裁科经办人员劝说,又撤诉了,原因是经办人员告诉我:享受工伤待遇是按发生工伤的时间来界定的,我的工伤发生时间是96年6月,那时《试行办法》还没有发布实施,应该按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办理,具体就是发放工资,报销医药费,如果仲裁的话肯定是败诉,还要交1000多元的仲裁费。
其后,由于对工伤待遇问题还是想不通,就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工伤保险的书来看,看了之后我认为:工伤待遇,核心有两点,一是劳动生活保障,能工作安排工作,不能工作按月发放工伤抚恤费,除非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若工伤职工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二是工伤复发治疗,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要按工伤待遇给予救治。这样我就更想不通了,难道说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政策就一直执行下来没有修改过?带着疑问,我打电话咨询了劳动部信访办,给我的答复是按工伤认定时间享受工伤待遇,但具体办理要找本省劳动厅,找当地劳动局。
这样,我又多次找了省市劳动部门和当地政府,获得的答复是这样的: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173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的有关规定,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且2003年12月31日前已作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执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同时,我又重新按51年的政策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仲裁科经办人员对我说:你的工伤待遇是按51年的政策执行,补不到多少钱的,单位上能够发9000多块钱已是很不错了,你还想不通的话我给你开个不予受理的证明,你再到法院看看能不能补偿一点。
今天下午本想到法院咨询的,中午休息的时候又拿出你的大作来参考,发现有你的邮箱地址,决定还是先和你联系一下,看你对我的工伤待遇问题有什么指导意见,现在,我对是否提起诉讼还是拿不定主意,很多次都想放弃了,但想起寻找工作的困难,对家人的拖累,工伤复发后的巨额治疗费,我又不甘。如果打工伤争议官司不利,改打人身损害官司会怎样呢?
盼望你的回复。
还有两点情况:一、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书的时间是2004年10月27日;二、宜章药材公司破产程序已近结束,估计本月会完结。


提供参考意见如下!
1、由于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173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做出了有关规定,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1951年2月2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也许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个人要挑战的话,难度太大。对于原来规定有的待遇,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对于原来规定没有的待遇,比如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就没有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的待遇,那么这方面的待遇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因为相关的诉讼判决在北京等地有过先例。也许无法获得你预期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至少会比机械的按照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来执行要好得多。在仲裁庭出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你应该抓紧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要高,但是由于你已经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你这种情况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来提起诉讼,只能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但如果以侵权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法院还是会受理的。

3、破产清算组是否还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没有,打官司就意义不大了。在破产清算组开始启动工作的时候,你就应该及时反映情况。因为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津贴和职工工资一样属于优先拨付的对象。
4、看看你们当地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没有工伤职工的保护性政策可供利用,地方上,政策有时候比法律来得更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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