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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遗失应聘者毕业证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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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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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为应聘保险代理人交出中专毕业证原件,不久后却被告知证书遗失了。交涉未果后,周小姐把传递证书的杨女士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证书原件,否则索赔6万元。日前,市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女士不能举证其直接的、具体的损失,遂维持了原审酌情判令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4000元的判决。

200510月中旬,周女士为办理应聘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报名手续,将中专毕业证书原件交给杨女士,并由杨女士交付保险公司予以审核。嗣后,杨女士及保险公司未再将上述证件原件返还周女士。周女士分别向杨女士和保险公司索要证书,还向保险业有关主管部门交涉,均未果。周女士感到证书的遗失影响了自己此后的求职,遂于2008年底时将杨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证书原件,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25000元。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查明证书原件确已遗失,周女士变更诉讼请求,表示主张证书原件灭失的折价款29475元、经济损失5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5,000元。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颁发女士学历证书的上海某管理学校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如果女士遗失毕业证书原件,该原件不能予以补办,但女士可以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关学历证明,该证明与毕业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学校通过法院向周女士交付了学历证明。于是原审法院在对损失进行酌定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并驳回了女士其余诉讼请求。女士不服上诉。

二审中女士诉称,毕业证书原件遗失,致使其就业受阻,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蒙受巨大的经济及精神损失,故一审提出的赔偿数额并不为过。但女士和保险公司方面则始终坚持已将毕业证书原件交还了女士,并表示能够接受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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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毕业证书原件已经灭失,女士、保险公司已经无法返还原物,在此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认同原审法院关于证书原件的灭失并不代表中专学历的丧失。女士所述费用的花费是获得知识、学历相对应的对价,而并非是毕业证书原件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款。由于周女士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举证证明因毕业证书灭失给其造成何种直接的、具体的损失,故对其提出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予支持。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

如被收证,应聘者要和用人单位约定归还期

公司收走了女士的学历证书原件,是引发这场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于是很多职场人士提出质疑:“学历证书可以复印,单位有没有权利收取待聘职工的学历证书。”对此相关律师表示,公司收学历证书无妨,但收取后必须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归还,不得将员工的学历证书作为“押金”扣押在单位。

不少公司的HR向记者透露企业收取员工学历证书原件是用于验证学历的真伪性,这完全是因为目前存在学历注水。招聘环节中,应聘者不乏出现提供假学历、假资历,甚至假身份的现象。“一般我们验证好便会立即归还,不会扣押。”某日资公司的HR小姐告诉记者:“如今社会上的各类学历证书、资历证书多到眼花缭乱,一不注意就被假证蒙混过关,单单是几张证书复印件无法分辨真假。”

小姐也告诉记者,“虽然多数企业验证真假后,会立即归还,但也不排除部分单位收取毕业证书用以防止试用期员工跳槽。或是担心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则,去投靠竞争对手。一般而言,公司的HR会对员工的学历证书等予以妥善保管,但是也不能排除遗失的可能性,建议职场人在遇到公司提出的这类要求后,多长个心眼问一下公司收取学历证书原件派何用,何时将归还。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贾草律师告诉记者,企业无故扣留、遗失职工学历证书等档案的可以依据《档案法》等条例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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