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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与雇员工伤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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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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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伤与雇员工伤的赔偿小赵是一个外地到洛阳打工的人员,起初在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的经销店帮人安装热水器。积累了一些关系和技术后,小赵自己购买工具,以计件收费的方式开始为多家热水器厂家进行安装和售后服务。 2008年7月,小赵经一名姓李的热水器推销员介绍,上门为一户业主安装热水器。安装过程中,小赵没有详细了解房屋结构就用电锤在横梁上打眼,结果钻头碰到钢筋发生反弹,导致小赵左手食指骨折。为此,小赵住院治疗13天,但左食指最终被截,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没有了生活来源的小赵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确认其与涉案热水器经销商存在劳动关系。经销商不服,诉至涧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赵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接着,小赵以雇员工伤为由,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经销商赔偿各项损失。 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庭审中经销商辩称,李某并非经销商的职工,和小赵一样,都是同时推销多家厂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因此,小赵与经销商非劳动关系亦非雇佣关系。法院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后,李某称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与原、被告均没有任何其他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与经销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双方每次按件计付安装费的约定来看,小赵的安装行为属于临时雇佣劳动性质。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小赵盲目操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经销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赵承担20%责任。另外,就经销商称李某系从经销商处进货后独立对外零售并负责安装,小赵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意见,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庭审焦点 劳动工伤、雇员工伤都是工伤 法律关系不同民事责任有异 本案宣判后,涧西法院院长董阳对庭审焦点予以了解答,认为本案主要存在小赵究竟是雇员工伤还是劳动工伤、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等两个焦点问题。 董阳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属于劳动工伤。雇佣关系,则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属于雇员工伤。

  董阳指出,劳动工伤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员工伤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随之而来,二者在民事责任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二者除了鉴定标准、责任认定不同之外,在赔偿标准方面,劳动工伤的赔偿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雇员工伤则是以各省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前者肯定高于后者;在赔偿范围方面,劳动工伤的赔偿项目及赔偿对象均比雇员工伤多。如劳动工伤中有工伤津贴等赔偿项目。 董阳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雇佣关系。实际上,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限,因此,大多数雇佣关系不能像劳动关系一样获得充分的保护。 董阳进一步指出,现实生活中,像李某和小赵这样的临时推销人员及安装人员事实上大量存在,他们既不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固定商号,同时与多个厂商之间经常发生不固定的业务关系,工作内容通常都采用口头约定,按行规操作。实践中,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处理起来都比较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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