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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工离开后2年内发生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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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文,明确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两年内发生职业病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

  给职业病赔付规定“滞后期”,打破了现行制度下对职业病认定“人走茶凉”的惯例,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利剑”。

  职业病潜伏期长、危害性大、难于治愈,被称为“不流血的死亡”。而对职业病的赔付,是以职工在原单位为认定条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患病,保险公司或用人单位往往不予认账,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因此,广东率先破冰,延长职业病的认定时间非常必要。首先,职业病从感染到发病有一个较长过程,许多高危员工因享受不到体检待遇,因而很难做到早发现。

  其次,由于有毒有害岗位大都技术含量不高,一些企业老板便采取不断换人的方式,逃脱为职工治病的法律责任。人员流动快掩盖了岗位发病率高,使职业病高发期滞后,这就需要将责任认定往后推。

  再有,据有关统计资料,职业病患者中90%是农民工,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采取强力措施对他们实施保护。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规定职业病赔偿“滞后期”毕竟是“补牢”,而遏制职业病高发,关键在早预防、早治疗。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接触有毒有害及粉尘污染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可现实却很糟糕,广东一项调查令人吃惊,全省700多万工人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体检率不到50%,半数以上的“触毒”工人未能定期体检,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不愿掏钱。

  这是职业病防治的最大漏洞,因此,政府还应采取强力措施“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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