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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什么“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告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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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方便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认定属于一种事实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若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依据相应的事实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因此,要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如果发现材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关于告知的时限,劳动保障部在《工伤认定办法》中作了规定,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于这一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凡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对于当场不好判断的适用15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二是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以便申清人能够及时补正全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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