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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作时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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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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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分析:

  应该认定为工伤,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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