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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主管批评下属遭报复致死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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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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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主管在工作中批评一名下属,次日午饭时间却被该下属杀死在食堂。两级劳动部门和两级人民法院对该主管遇害是否属工伤意见不统一,认定过程历经三年多时间,终于尘埃落定,该主管遇害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回顾:

  主管批评下属后遭其杀害

  四川省巴中县人李某原是东莞长安华高电业制品厂聘请的总务主管。2006年4月13日18时许,李某到该公司保安员训练场所给全体保安员开会。保安员张某某因出言顶撞而遭到李某的批评。

  第二天中午12时许,李某在公司食堂就餐时,被张某某用铁水管猛击头部,李某当场倒地。张某某紧接着又朝李某的枕部等处猛击,后被工友制止。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9月12日,张某某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李某的母亲吴文莲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该局2006年5月23日作出非工伤认定。吴文莲不服,于5月29日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东莞市社保局自行撤销非工伤认定,并于2006年7月3日作出因工受伤的结论。

  李某所在单位华高电业制品厂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查明,华高电制厂正常上班时间是8:00~12:00和13:30~17:30。李某的考勤记录显示,12:02分李某已离开工作岗位,遭受到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因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因工伤亡决定,限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吴文莲不服,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省劳动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省劳动厅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省劳动厅不服,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华高电业制品厂也不服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广州中院再审推翻二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于12:02刷卡下班,之后是其正常休息时间。该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维持省劳动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吴文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1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认为,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李某是在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的二审判决,维持越秀区法院关于认定李某遇害为工伤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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