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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友做工受伤算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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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时帮工友做工不慎受伤,造成伤残。但公司方面认为伤者违章串岗,私自操作不属于他操作的机械,其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公司方面的说法合法吗?且看法院的判决。

  王某系浙江好兄弟鞋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好兄弟公司)职工。去年9月30日上午,公司通知当天下午3点钟举办国庆活动。下午2点10分左右,王某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因同班组的张健去上厕所了,王某就去帮忙,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右食指受伤,经医疗后还是构成伤残。今年3月18日,王某向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月4日,人劳局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好兄弟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9月10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对王某的工伤认定。好兄弟公司仍不服,遂提出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人劳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王某是好兄弟公司职工,在工作时因帮助同班组的工友,操作失误造成右食指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好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不能证明王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故好兄弟公司主张的王某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人劳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2月22日,温岭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劳局做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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