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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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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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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10年5月5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相关待遇的职工都在调整范围之内。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待遇调整的范围。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工伤职工,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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