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南宁:调整2009年工伤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6 14:43
人浏览

把调整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降低社会保险享受门槛、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课题,加强调研,并于近日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劳保局及时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其中1-4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99.0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075.50元提高到1274.58元;工伤护理费人均月增加85.46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从461.72元提高到547.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76.11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从411.20元提高到487.31元。

目前南宁市大部分工伤职工和调整后的待遇已发放到位。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