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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工伤企业退休调整养老金

劳动纠纷 2019-11-16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工伤保险保障的是工伤职工退休前的生活,而养老保险保障他们退休后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停发伤残津贴。但在实践中,该部分工伤职工普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短或者缴费基数低等情况,因此,若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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