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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回避提交证据仲裁时效等有法可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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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争议过程中各类细节的规定力度,可操作性增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分为总则、一般规定、仲裁程序、附则四部分,对适用对象、仲裁规定、仲裁程序、涉及事项等内容均作出了详细规范。与先前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相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大了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的规范力度,并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作出了规定,由原先的“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改为“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加大了对争议过程中各类细节的规定力度,例如仲裁过程中回避申请的提出、证据收集与提交、仲裁时效中断、用人单位情况变更等,其中第八条详细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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