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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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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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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蓝X先因与被上诉人崇义县A矿产品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义县人民法院(2006)崇民一(扬)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蓝X先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蓝X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蓝X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2228.5元,由上诉人蓝X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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