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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罪被羁押三千余天,不服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五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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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日前,一男子无罪被羁押三千余天,不服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五千,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是哪些,评定金额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男子无罪被羁押三千余天,不服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五千

  江西抚州男子黄某因一起贩毒案,先后被判死刑、死缓,最终获改判无罪,无罪释放时一杯羁押3076天。

  在黄某的无罪判决书上显示,黄某在送看守所收押前身上确实有伤,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对黄某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对其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且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某无罪。

  2020年6月22日,南昌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黄某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计算方式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男子无罪被羁押三千余天,不服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五千的相关资讯,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及计算标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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