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8 17:25
人浏览

  核心内容: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x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xx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X,《xx报》产经中心编委

  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大厦13楼

  联系电话:

  传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

  2、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属“A集团”旗下的骨干企业.2006年6月15日,《xxxx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某撰写的题为“A员工,机播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谨就妄下结论,称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A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强拆开三次,检查机型条形码是否匹配”,等等,该等报道与察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根据;该报道使用图片与其下的注释图文不符,纯属虚构事实,恶意中伤,企图误导读者。同时,此报道多处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作环境妄加进行贬损性的评论,称富xx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此后,《xxxx日报》还以系列报道的形式持续刊发了该等不实报道,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A”(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page]

  被告XX作为《xxxx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没有对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适当履行对此类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的特定审批程序,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即批准刊发该等不实报道,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三日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