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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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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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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5月23日,韩某与李某因小事发生争执,韩某一怒之下朝李某脸部打了一巴掌。尔后,李某头晕、心悸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及神经官能症。2000年9月4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韩某侵犯里李某的人身权利,当众打李某一巴掌,确实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李某要求韩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评论: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并不是对损害的填补,而只是通过金钱的给付对当事人加以抚慰。因此,损害赔偿并不是对自然人人身权益的唯一保护方法,至少不是最主要的保护方法。所以,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本案中,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通过赔礼道歉即可实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法院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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