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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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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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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垫付

上海有一王姓家长来电称,小孩在骑车时被一辆工程车撞倒,现需要载肢.实在无能力支付.而肇事者至今分未付医药费。目前家属无力支付,本案主要涉及交通事故医疗费的垫付问题。
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冶疗.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安全法》,首先作出了肇事
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
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规定.但是并非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会垫付抢救费用,而是当法定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才予以垫付。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本案中你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入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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