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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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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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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当事人,可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依私法自治,当事人还可自行协商解决,故海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索赔途径有:

1?协商解决。即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本着互谦互让,合作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协商解决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反悔、不履行协议。一般而言,双方分歧不大,事实清楚,赔偿数额不大的,选择和解有利。反之,极可能使争议久拖不决,遭受不利益。

2?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在程序上,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负责调查该事故的港务监督书面申请,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为此调解申请,调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得强迫。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可宣布调解不成。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3?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海事法院起诉应注意法院管辖和诉讼时效:一般而言,海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船籍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其在我国境内的居所、主要营业所或常设机构所在地视为住所。为保全海事请求而扣押的船舶,扣押后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的最初达到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其他海上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共同管辖的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有关海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则主要有:就海上货运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就海上客运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年,其起算分别为: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其离船或应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其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发生在离船之后的(伤害运送期间),自其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

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为

2年,船舶碰撞请求权为

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因互有过失而负连带责任的,其向其他碰撞船追偿超过其应负责范围的赔偿额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年,自其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4?向海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海事仲裁机构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需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此时,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条款有效,当事人可选其一进行仲裁。当事人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若其事后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了仲裁机构,是为有效;反之,该条款无效。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上诉或请求变更;一方不履行裁定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得上诉,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赔偿人要求承运人赔偿,应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否则,除非有反证,承运人不予赔偿。书面通知向承运人发出;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同样有效。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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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应书面提出异议。但双方当事人在交货时,已会同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损失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应当在其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书面通知;其他行李,应在行李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但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离船时或交还行李时,难以发现的,及行李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交还行李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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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提交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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