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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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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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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赔偿数额的确定

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按五年计算)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60周岁以上增一减去一年,75按五)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适用这一原则。

4、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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