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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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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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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析说明]
  当事人因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侵害,完全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并且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果另行起诉的话,法院刚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所确定。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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