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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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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有损害的话,也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要索赔的话首先需要进行评估,只有评估后才能确定损失,一般评估费用由评估方先进队垫付,那么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么评估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

  二、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

  (一)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广州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属于能维修使用的,按照其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属于完全毁坏的,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出

  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评估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汽车交通事故评估费谁出”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鉴定费用等的承担原则也和评估费承担原则是一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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