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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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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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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丈夫贺强调解离婚后,因无力对儿子小伟进行监护和抚养,经济困难的谢昕与贺强协商,到当地公证处将小伟变更由贺强监护抚养。不料为小伟学习生活琐事,与贺强发生争吵的谢昕随后将小伟带回身边。为此小伟上法庭要求变更自己的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贺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贺强每月支付小伟抚育费450元,至小伟独立生活止。法庭同时认定,谢昕与贺强自行约定的监护权变更协议无效,小伟的监护抚养权一直归属于谢昕,无须起诉变更抚养权。

  2001年7月13日,在长沙市某公司上班的贺强与谢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主持调解离婚,时年3岁的婚生子小伟由谢昕监护抚养,贺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双方离婚后,小伟随母亲谢昕生活至2004年6月,无业的谢昕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准备入学的小伟。2004年6月17日,谢昕经与贺强协商,自行达成变更小伟监护抚养权为贺强,谢昕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随后,贺强与同样无业的徐洁结婚。2009年年初,因小伟的学习和生活琐事,谢昕与贺强发生争执,谢昕便将小伟带回生活。因学习生活费用增加而母亲谢昕经济困难,小伟遂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贺强以自己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现任妻子没有固定工作,每月还要支付母亲赡养费200元等,认为一审按其月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过高等提出上诉。

  长沙市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必须由有关单位指定或经法定程序变更,故贺强与谢昕2004年自行约定并经公证的小伟监护权变更协议无效,小伟的监护权谢昕无须起诉变更。谢昕与贺强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虽然确定每月抚养费300元,但并不妨碍小伟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一审法院依照当地生活水平及贺强所在单位出具的贺强收入证明,判决贺强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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