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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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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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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的在具体事故中认定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归责,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的发生后,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所造成的损失归属何人承担。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原则、免责条件等问题。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原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损害赔偿原则是责任认定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是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并受制约的。因此需要明确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的法律特征是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如果是轻微伤,可以即时处理,没有产生其他影响的伤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损害;应当具有裣的可能;如果家长提出“机遇损失”、“青春损失”,在法律上不认为具有可补偿性;具有确定性,损害必须已发生的、客观的能够认定的事实,对未来利益或者尚未发生的损害,或者当事人凭主观上的感觉或者臆想而得出的损害,如认为受伤可能影响考取大学等一系列后果,就不具有确定性和真实性,因而不能成为损害。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法律只承认清代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存在过错责任。过错,则是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过错程度,是将行为人在实施臻他人损害中的过错根据轻重区分为不同程度,并以此作为确定侵权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 以及学校一般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是可以预见的,而学校未预见,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与防范,则学校就是有过错的。过错程度可根据事故原因引起学校注意的难易程度确定, 即学校及其教师不仅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在许多时候,还要根据自身的经验与知识对学生的安全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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