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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角色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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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角色认定是怎样的?学校担任着什么的角色?是受害者还是侵权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怎样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监护关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是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角色的基础。关于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1、委托合同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主体多为国家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因此,应当区分学校的性质而分别对待。对于具有福利性质的和具有营利性质的学校违反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其他义务造成学生损害时,其赔偿问题应按照协议处理,可以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而对于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2、监护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行使监护人之责任,由于学校不尽监护之责,造成学生伤害,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并且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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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确定其职责的基本依据。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监护关系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二)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角色

  结合以上两点的分析,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因此,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侵权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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