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财产侵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9 22:03
人浏览

  在财产侵权案件中,有时候双方私下处理不了,只能去法院申请处理,这时候一般都会请律师,还需要写一份代理词。那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哪些?财产侵权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财产侵权纠纷代理词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证据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财产侵权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侵权纠纷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接受被告XX的委托,指派本所杨XX律师担任贵院审理的原告XX诉被告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便于贵院客观公正处理本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现发表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定做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XX厨具橱柜定做合同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原告提供的《XX厨具衣柜定做合同》予以证明,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被告,合同加盖的公章亦不是被告目前营业执照以及实际应用的公章。原告家中的橱柜并非从被告处定做与安装,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与服务上的法律关系,

  根据被告提供的两份租赁合同以及个体户营业执照,予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8月底从蒋XX处受让了其经营的位于XX装饰市场2号厅2号营业房内所有的厨具橱柜等财产,并于2010年9月1日与XX装饰市场签订租赁合同,于2010年9月27日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原告是在2010年6月签订合同,7月房屋被淹。可见在原告安装橱柜以及房屋被淹时被告尚未经营橱柜,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二、退一万步讲,假定被告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一)根据《XX家具厨具衣柜定做合同》第三条明确显示:需方的上水、下水供方不负责安装,如需方要求在供方工人能力以内供方可以免费安装,但以后上水、下水出现漏水及其它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与供方无关,据此,上水、下水的安装不是被告必然的责任,免费安装,上水、下水出现漏水及其它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二)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管理人未尽到对自己房屋的管理义务,明知房屋无人居住应当检查上水阀门是否关闭,以其毫不知情为由,将未关闭阀门的责任归咎于别人。

  (三)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被告造成的,原告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即使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之后,仍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有关系,如果原告能证明损害事实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截止目前,原告也未能提供是因被告疏忽大意将上水阀门打开,将下水口盖住,还是自己的疏忽大意上水阀门打开,将下水口盖住。

  (三)就本案的损害赔偿问题,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于通水前未对业主尽到提前告知义务,理应对业主的疏忽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还出具一份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据,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证据不予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经济赔偿请求应当以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害为依据,原告既不能提供财物遭受损害的程度,又不能提供对受损财产进行剩余价值评估,仅凭几张真实性、关联性备受质疑的照片以及案件发生前的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就证明给自己造成损失,与其要求被告赔偿,还不如说报销,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实物证据,也未对受损财产进行剩余价值评估,因此原告提出的人民币××元的经济损失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为被告造成的。

  原告即使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之后,仍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有关系,被告依法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损害事实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五、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代理人:XX律师

  日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财产侵权纠纷代理词范本”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应该也都知道财产侵权案件中需要准备哪些证据,以及相关的赔偿范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