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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被害人家属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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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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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精神病人杀人,被害人家属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索赔。

  如何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案例】

  【案情介绍】

  2007年5月27日上午八点半,滁州市麻纺厂25岁的女工张女因早上接到亲戚的电话说要给她的新房送空调,所以急匆匆地前去接空调。当张女走到交叉路口,按照电话中的约定,在此等待亲戚时,她突然看到一个男的五十多的农民打扮的人,神色古怪,并拿出裹在布里有一尺来长的刀正冲向自己,张女本能地往自己所在的单位方向跑,口中连喊:“不要、不要………。”那个男的拿出刀紧跟其后,一刀一刀地向张女身上捅。现场立即到处是血,附近居民立刻报了警。此刻受伤的张女早已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了。行凶的男子杀人后,并没有一丝慌张,而是像无事人一样,手持着滴血的长刀,往明光路的东边踱去。而这个方向正是滁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所在地。死者张女在事发前一天刚刚为儿子过完周岁,她的突然惨死,令所有熟悉她的人,都感到震惊和惋惜,同时也把好端端的一个家庭推向了灾难的黑暗深渊。

  而行凶者名叫李男,是滁州市南谯区沙河街道的农民,患有分裂样精神病,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发后,李男在合肥医院强制治疗。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男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残忍杀害张女的事实清楚,对此,李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李男现因患分裂样精神病,在医院强制治疗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理由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李的妻子高女承担。法院遂依法判决高女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2.6万余元。本案宣判后,高女对死者及其亲属表示很悲痛,服从法院的判决,然而称自己无力偿还。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精神病人李男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李男造成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也是根据李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让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判决,该处理结果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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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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