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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玩被校内水管绊倒致脾破裂 学校被判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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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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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xx县小学生付某上学期间被校内高出地面的水管绊倒,导致脾脏破裂。9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xx县x学校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19万元。

  今年12岁的付某是xx县x学校五年级学生。今年5月17日上午第二节课,付某所在班级根据县教体局的安排搞公开教学活动,因人多坐不下,为空出座位,付某等十多位同学离开教室在学校厕所旁做游戏。奔跑过程中,付某不慎被墙角边一根高于地面的水管绊倒,倒地时碰撞到腹部,班主任安排同学送其到校医务室、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脾破裂,当天上午,通过手术摘除了脾脏。

  6月8日,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学校和县教育体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学校辩称,学校搞公开教学活动,所以安排一些学生离开教室,但没有指定要谁离开,是付某自己要求出去的。而且学校水管是贴着地面的墙角铺设的,学生通常不会在那里玩耍,学校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受伤后,学校积极进行救助,并支付了手术费用6586元,因原告要求过高,导致不能达成赔偿协议。

  教体局辩称,x学校是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县教体局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组织公开教学活动本无不当,但没有对空出座位的学生加以管理和引导,放任学生自由玩耍,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该校水管虽设在墙角处,但由于外露及高出正常地面,因此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等人在此处玩耍没有告诫、阻止,所以应对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故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99万元,由被告学校赔偿60%计人民币7.19万元。县教体局组织公开教学活动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必然因果联系,且学校是独立法人,所以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教体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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