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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内被砍伤 娱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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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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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在KTV消费时被人砍伤,遂以KTV保安人员未出面制止和事发时段监控录像缺失,KTV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KTV所属的娱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5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娱乐公司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赔偿丁先生医疗费436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元、交通费39.90元,合计4475.70元。

今年3月26日晚上,丁先生受朋友邀请,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一KTV包房娱乐。期间,有一陌生男子因酒醉误入丁先生所在的包房,与丁先生等人发生争执,后经KTV经理劝说后离去。晚上9点多,丁先生离开包房路过吧台时,遭数名身份不明的歹徒袭击,至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刀伤。KTV报警后即将丁先生送入医院救治。警方经调查发现,KTV虽安装了监控录像,但案发当日21时至21时52分期间录像中断。丁先生认为KTV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将KTV所属的娱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4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被告娱乐公司公司辩称,原告因与他人在被告处争执斗殴而受伤,他人系直接的加害人,故与被告无关。原告受伤后,被告及时地采取了措施,被告公司监控录像的缺失与原告人身损害结果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娱乐公司提交了其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嘉定区公司签订的有效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保安服务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唱歌、喝酒娱乐,其行为已与被告形成商业服务合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庭审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保安服务协议,但该协议并不能反映事发当日的被告已按有关规定配备了专业的保安人员,而且被告陈述原告在被砍伤的这一时间段公司的监控设备突然发生中断。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综合考虑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并非由于被告提供服务时的行为直接造成、原告本人在KTV包房内酒后的状态等因素,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此外,因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精神损害后果已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故法院对精神抚慰金不作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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